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支队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河南省消防救援总队或者濮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投诉、举报★,也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向支队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应当填写《濮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见附件)。《申请表》复制有效★,可以在指定地点领取,也可以在“濮阳消防★”微信公众号下载★。填写《濮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1.信函、传真申请。申请人通过挂号信函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申请人通过传真方式提出申请的★,请相应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信函、传真到达支队时间为申请时间。2.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持有效身份证件,到濮阳市消防救援支队5楼指挥中心当场提交书面申请★。如填写申请表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工作人员代为填写。以提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支队不受理通过电话方式提出的申请★,但申请人可以通过电话咨询相应的服务事项。
各类政府信息形成或变更后★,支队将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自信息形成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支队成立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支队主官任组长,其他班子成员任副组长,各科室负责人为成员。支队指挥中心为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具体职能科室,负责以下工作:
支队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信息范围参见《濮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信息公开目录》(以下简称《目录》)。申请人可以在“濮阳消防”微信公众号上查阅《目录》★,也可以到支队指挥中心查阅《目录》。
支队还将根据需要采用新闻发布会以及报刊、广播★、电视等其它辅助方式公开政府信息★。
指定公开地点为濮阳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地址濮阳市经开区濮上北路3号(濮阳市消防救援支队)★。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号)、《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
因支队暂未建设互联网门户网站,网上公开以“濮阳消防”微信公众号、“河南省消防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为载体★。其中★,支队依托“河南省消防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以及★“双随机一公开”消防监管信息系统,主动向社会公开消防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执法权责清单★、执法主体清单、执法人员信息★、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双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抽查任务★、检查结果等信息★。(“河南省消防执法信息公示平台★”登录方式1:互联网址:。登录方式2★:河南消防官方网站—河南省消防执法信息公示平台)。
支队政府信息公开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2种方式。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后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支队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因职能调整,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信息公开,按照《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机构改革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9〕14号)办理★;支队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支队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支队实行政府信息公开审查机制,未经审查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实行政府信息公开管理动态调整机制,对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定期评估审查,审查后可以公开的予以公开★。
(四)组织编制支队机关本级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目录和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本办法自2024年12月10日起施行,各消防救援大队参照此办法开展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上级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支队收到申请后,将对申请进行审查★,对于申请内容不明确的予以退回,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支队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支队不再处理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支队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支队政府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商议并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内)。申请人申请获取的信息如果属于支队已经主动公开的,支队告知申请人获得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不再单独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支队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支队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收取信息处理费。